委托条款

WY Legal LLP 是于香港注册、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于香港从事外国法律执业

合伙人 Christine Diane Bodden、徐文嫣
生效日期 2025 年 4 月
司法管辖 英格兰及威尔士 | 开曼群岛
以下条款规定 WY Legal LLP(以下简称“WY Legal”、“本所”、“我方”)为阁下(以下简称“客户”、“阁下”、“贵方”)提供法律服务之基础。客户继续指示本所即视为同意接受以下条款之约束。
  • 01

    客户:本协议项下及未来委托的客户

    1.1 本条款中所称“客户”,指随附函件中指定为客户之人士。如随附函件指定多于一位人士为客户,则每一位该等人士就应付本所之款项及义务承担共同及连带之责任。

    1.2 客户陈述及保证,其已获全面授权,可就本所处理之委托事项,代其本人及任何其他可能于有关事项中拥有利益之人士或实体作出指示。

    1.3 任何第三方于《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或其他法律下,均无权强制执行本条款之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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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

    律师及专业人士

    2.1 本所获授权代客户聘请本所认为适于妥善处理委托事项之律师、专家及其他专业人士。该等人士之费用及开支由客户承担。

    2.2 由外部律师出具之任何法律意见,将存放于本所之档案,作为客户档案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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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

    不接受一般性常年法律顾问

    3.1 本所之政策为不接受任何形式之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如本所认为存在或可能出现利益冲突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本所保留拒绝接受任何特定事项之权利。

    3.2 如客户要求本所开展工作,本所可于开展工作前,要求客户按本所合理厘定之金额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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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

    工作分配的酌情权

    4.1 本所就客户事项之人员配置,包括合伙人、律师及其他员工之指派,拥有绝对酌情权,并可不时按本所认为合适之方式重新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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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

    费用

    5.1 本所之费用一般按各收费人员所耗费之时间及本所之标准小时费率计算,费率因相关人员之资历及经验而异。

    5.2 小时费率可按加权系数调整,以反映紧急程度、创新性、复杂性及事项对客户之价值等因素。

    5.3 本所保留经向客户作出合理通知后,不时调整小时费率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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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

    开支

    6.1 除费用外,客户须承担代客户垫付之一切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速递、传真、法律研究、打印、差旅、誊本及其他代垫支出。

    6.2 如适用,客户须按现行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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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预付款

    7.1 本所保留权利,要求客户于开展工作或继续工作前,就费用及开支预付款项。

    7.2 任何可予退还之预付款余额,将于委托事项结束时,在清结一切未付费用、开支配额后退还客户。

    7.3 本所就代客户持有之任何文件、款项或其他财产,就客户所欠费用及开支拥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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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

    账单

    8.1 本所将定期向客户出具账单,显示已产生之费用、已支付之开支及未付结余。

    8.2 账单以美元(USD)计价,于收到时即应付。

    8.3 款项应以支票或电子转账方式支付。本所不接受现金付款。

    8.4 任何对账单之疑问,须于账单发出后14 天内提出。

    8.5 逾期款项将于 30 天后,按恒生银行 HK$ 最优惠利率加年息 2% 计息,按月复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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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

    终止

    9.1 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委托。

    9.2 尽管本条款另有规定,如客户未能支付任何账单、出现利益冲突或继续代理将违反任何专业义务,本所可终止委托。

    9.3 委托终止后,客户仍须承担截至终止日为止已产生之一切费用、开支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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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投诉

    10.1 任何有关本所委聘或事项处理之投诉,应首先向负责相关事项之合伙人或董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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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部分利益冲突的弃权

    11.1 客户知悉,本所可代理其他客户处理与客户委聘事项无实质关联之事项,即使该等其他客户与客户存在竞争关系或利益对立。

    11.2 尽管有上文之规定,如客户之重大保密资料可能被用以损害客户之利益,本所将不会代理该等对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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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档案保存

    12.1 本所将于一般事项结束后保存 10 年,诉讼事项保存 6 年。

    12.2 应客户书面要求,正本档案可于客户承担费用及风险之情况下退还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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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代为保管的文件

    13.1 本所代客户持有之任何文件、契约或其他文书,风险概由客户承担。本所对该等项目之损失或毁损概不负责,不论该等损失是否因本所之疏忽所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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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资料收集

    14.1 收集个人资料之目的如下:

    • 提供法律服务;
    • 符合认识客户(KYC)及反洗钱(AML)义务;
    • 业务发展;
    • 市场推广通讯。

    14.2 客户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选择退出接收市场推广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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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资料处理与转移

    15.1 客户资料于本所内集中处理。如为妥善处理委聘事项所需,关联机构可予以查阅。

    15.2 关联机构可包括,例如 Quality Law Services,为本所提供辅助支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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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资料的披露与转移

    16.1 如为提供法律服务所合理需要,资料可向第三方披露,包括外部律师、专家及共同代理人。

    16.2 资料亦可向监管机构、审计师、专业顾问及其他依法或依专业义务须予披露之对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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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受理程序 / 反洗钱

    17.1 本委托受本所之受理程序约束,包括核实身份及资金来源。

    17.2 客户承诺披露于有关事项或于指示本所之任何实体中拥有任何利益之所有自然人。

    17.3 如所提供之资料不令人满意或本所无法进行尽职审查,本所保留停止委托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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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电子通讯

    18.1 客户确认知悉使用电子通讯之风险,包括被截取、误传及未授权查阅之风险。

    18.2 本所之电邮系统可按本所内部政策及适用法律之规定予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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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不作成功承诺

    19.1 本所不就任何案件或事项之结果作任何承诺或保证。本所之意见仅为基于现有事实及法律之专业判断,最终结果可能受法院、监管机构或对方当事人行为等本所无法控制之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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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我们的意见

    20.1 本所仅获许可就开曼群岛及英格兰及威尔士之法律提供意见。

    20.2 本所不就非法律事项提供意见。如客户需要税务、会计、监管或其他非法律事项之意见,客户须自行于相关司法管辖区聘请具备适当资格之专业人士。

    20.3 如需于本所并无执业资格之司法管辖区取得意见,客户必须另行聘请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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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法律的变更

    21.1 本所之意见以出具当日现行有效之法律及实务为依据。

    21.2 除特别以书面同意外,本所并无义务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之变更而更新所出具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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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不进行独立调查

    22.1 本所之角色仅限于响应客户之指示。除非获客户明确指示,否则本所无须就事实事宜进行独立调查或核实。

    22.2 本所可依赖客户提供或其他方提供之假设,而无须独立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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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照护标准与责任

    23.1 本所将以在相关司法管辖区执业的合理称职律师之照护标准提供服务。

    23.2 尽管本条款另有规定,本所不就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a) 任何超出本所委聘范围之事项;
    • (b) 任何本所未获指示或未被要求提供意见之事项;
    • (c) 任何第三方(包括本所聘请之律师及专家)之作为或不作为;
    • (d) 因客户未能提供准确或完整资料而产生之任何损失;
    • (e) 任何相应而生、间接或惩罚性损失,不论如何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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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不可抗力

    24.1 本所不就因天灾、火灾、洪水、战争、内乱、政府行动、流行病或任何其他非本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所引致之任何未能履约或延迟履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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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客户对我方的义务

    25.1 客户须就因其未能履行本条款或任何具体指示项下之义务而合理引致之一切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对本所作出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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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其他

    26.1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6.2 香港法院对任何因本条款产生或与之相关之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

    26.3 于任何该等争议中,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追讨其法律费用及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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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弃权

    27.1 本所未有或延迟执行本条款之任何规定,并不构成对该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之弃权,亦不影响本所其后强制执行该规定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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