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聘條款

WY Legal LLP 是於香港註冊、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於香港從事外國法律執業

合夥人 Christine Diane Bodden、徐文嫣
生效日期 2025 年 4 月
司法管轄 英格蘭及威爾斯 | 開曼群島
以下條款規定 WY Legal LLP(以下簡稱“WY Legal”、“本所”、“我方”)為閣下(以下簡稱“客戶”、“閣下”、“貴方”)提供法律服務之基礎。客戶繼續指示本所即視為同意接受以下條款之約束。
  • 01

    客戶:本協議項下及未來委託的客戶

    1.1 本條款中所稱“客戶”,指隨附函件中指定為客戶之人士。如隨附函件指定多於一位人士為客戶,則每一位該等人士就應付本所之款項及義務承擔共同及連帶之責任。

    1.2 客戶陳述及保證,其已獲全面授權,可就本所處理之委託事項,代其本人及任何其他可能於有關事項中擁有利益之人士或實體作出指示。

    1.3 任何第三方於《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或其他法律下,均無權強制執行本條款之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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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

    律師及專業人士

    2.1 本所獲授權代客戶聘請本所認為適於妥善處理委託事項之律師、專家及其他專業人士。該等人士之費用及開支由客戶承擔。

    2.2 由外部律師出具之任何法律意見,將存放於本所之檔案,作為客戶檔案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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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

    不接受一般性常年法律顧問

    3.1 本所之政策為不接受任何形式之常年法律顧問委託。如本所認為存在或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本所保留拒絕接受任何特定事項之權利。

    3.2 如客戶要求本所開展工作,本所可於開展工作前,要求客戶按本所合理釐定之金額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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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

    工作分配的酌情權

    4.1 本所就客戶事項之人員配置,包括合夥人、律師及其他員工之指派,擁有絕對酌情權,並可不時按本所認為合適之方式重新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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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

    費用

    5.1 本所之費用一般按各收費人員所耗費之時間及本所之標準小時費率計算,費率因相關人員之資歷及經驗而異。

    5.2 小時費率可按加權係數調整,以反映緊急程度、創新性、複雜性及事項對客戶之價值等因素。

    5.3 本所保留經向客戶作出合理通知後,不時調整小時費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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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

    開支

    6.1 除費用外,客戶須承擔代客戶墊付之一切合理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速遞、傳真、法律研究、打印、差旅、謄本及其他代墊支出。

    6.2 如適用,客戶須按現行稅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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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預付款

    7.1 本所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於開展工作或繼續工作前,就費用及開支預付款項。

    7.2 任何可予退還之預付款餘額,將於委託事項結束時,在清結一切未付費用、開支配額後退還客戶。

    7.3 本所就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文件、款項或其他財產,就客戶所欠費用及開支擁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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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8

    賬單

    8.1 本所將定期向客戶出具賬單,顯示已產生之費用、已支付之開支及未付結餘。

    8.2 賬單以美元(USD)計價,於收到時即應付。

    8.3 款項應以支票或電子轉賬方式支付。本所不接受現金付款。

    8.4 任何對賬單之疑問,須於賬單發出後14 天內提出。

    8.5 逾期款項將於 30 天後,按恒生銀行 HK$ 最優惠利率加年息 2% 計息,按月複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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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9

    終止

    9.1 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委託。

    9.2 儘管本條款另有規定,如客戶未能支付任何賬單、出現利益衝突或繼續代理將違反任何專業義務,本所可終止委託。

    9.3 委託終止後,客戶仍須承擔截至終止日為止已產生之一切費用、開支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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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投訴

    10.1 任何有關本所委聘或事項處理之投訴,應首先向負責相關事項之合夥人或董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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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部分利益衝突的棄權

    11.1 客戶知悉,本所可代理其他客戶處理與客戶委聘事項無實質關聯之事項,即使該等其他客戶與客戶存在競爭關係或利益對立。

    11.2 儘管有上文之規定,如客戶之重大保密資料可能被用以損害客戶之利益,本所將不會代理該等對方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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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檔案保存

    12.1 本所將於一般事項結束後保存 10 年,訴訟事項保存 6 年。

    12.2 應客戶書面要求,正本檔案可於客戶承擔費用及風險之情況下退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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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代為保管的文件

    13.1 本所代客戶持有之任何文件、契約或其他文書,風險概由客戶承擔。本所對該等項目之損失或毀損概不負責,不論該等損失是否因本所之疏忽所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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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資料收集

    14.1 收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 提供法律服務;
    • 符合認識客戶(KYC)及反洗錢(AML)義務;
    • 業務發展;
    • 市場推廣通訊。

    14.2 客戶有權隨時以書面通知選擇退出接收市場推廣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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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資料處理與轉移

    15.1 客戶資料於本所內集中處理。如為妥善處理委聘事項所需,關聯機構可予以查閱。

    15.2 關聯機構可包括,例如 Quality Law Services,為本所提供輔助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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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資料的披露與轉移

    16.1 如為提供法律服務所合理需要,資料可向第三方披露,包括外部律師、專家及共同代理人。

    16.2 資料亦可向監管機構、審計師、專業顧問及其他依法或依專業義務須予披露之對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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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受理程序 / 反洗錢

    17.1 本委託受本所之受理程序約束,包括核實身份及資金來源。

    17.2 客戶承諾披露於有關事項或於指示本所之任何實體中擁有任何利益之所有自然人。

    17.3 如所提供之資料不令人滿意或本所無法進行盡職審查,本所保留停止委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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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電子通訊

    18.1 客戶確認知悉使用電子通訊之風險,包括被截取、誤傳及未授權查閱之風險。

    18.2 本所之電郵系統可按本所內部政策及適用法律之規定予以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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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不作成功承諾

    19.1 本所不就任何案件或事項之結果作任何承諾或保證。本所之意見僅為基於現有事實及法律之專業判斷,最終結果可能受法院、監管機構或對方當事人行為等本所無法控制之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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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我們的意見

    20.1 本所僅獲許可就開曼群島及英格蘭及威爾斯之法律提供意見。

    20.2 本所不就非法律事項提供意見。如客戶需要稅務、會計、監管或其他非法律事項之意見,客戶須自行於相關司法管轄區聘請具備適當資格之專業人士。

    20.3 如需於本所並無執業資格之司法管轄區取得意見,客戶必須另行聘請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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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法律的變更

    21.1 本所之意見以出具當日現行有效之法律及實務為依據。

    21.2 除特別以書面同意外,本所並無義務因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之變更而更新所出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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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不進行獨立調查

    22.1 本所之角色僅限於響應客戶之指示。除非獲客戶明確指示,否則本所無須就事實事宜進行獨立調查或核實。

    22.2 本所可依賴客戶提供或其他方提供之假設,而無須獨立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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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照護標準與責任

    23.1 本所將以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執業的合理稱職律師之照護標準提供服務。

    23.2 儘管本條款另有規定,本所不就下列事項承擔責任:

    • (a) 任何超出本所委聘範圍之事項;
    • (b) 任何本所未獲指示或未被要求提供意見之事項;
    • (c) 任何第三方(包括本所聘請之律師及專家)之作為或不作為;
    • (d) 因客戶未能提供準確或完整資料而產生之任何損失;
    • (e) 任何相應而生、間接或懲罰性損失,不論如何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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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不可抗力

    24.1 本所不就因天災、火災、洪水、戰爭、內亂、政府行動、流行病或任何其他非本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所引致之任何未能履約或延遲履約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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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客戶對我方的義務

    25.1 客戶須就因其未能履行本條款或任何具體指示項下之義務而合理引致之一切損失、損害、費用及開支,對本所作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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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其他

    26.1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26.2 香港法院對任何因本條款產生或與之相關之爭議擁有專屬管轄權。

    26.3 於任何該等爭議中,勝訴方有權向敗訴方追討其法律費用及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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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棄權

    27.1 本所未有或延遲執行本條款之任何規定,並不構成對該規定或任何其他規定之棄權,亦不影響本所其後強制執行該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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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完整委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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